全部
公告事項
教育訓練專區
相關服務訊息
關於協會
優良作品
活動花絮
相關資訊
推薦網站
綠屋頂案例
施做規範
政府資訊
最新消息
研討會
法規獎勵政策
媒體報導
國外快訊
廠商聯合型錄
1
2
公告事項
類別:
法規獎勵政策
標題名稱:
臺北市新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規則 草案 總說明
發佈日期:
2014-03-17
詳細內容:
一、緣起:
依據全球能源總署IEA發表的統計數字,臺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年屢創新高,在2007年我國的二氧化碳人均排放量已達12.08公噸,排行全球第18名;面對地表溫度逐年升高、都市熱島效應惡化,加速地球暖化效應,全球氣候急遽變化。近年來瞬間暴雨、乾旱,在臺灣交替發生,爆發土石流、水災、旱災…等不計其數之重大災情(2000年八掌溪事件、2001年納莉風災、2002年臺灣地區大旱災、2009年八八水災…),在在顯示「環境保護」已為重要施政課題,進而促使「節能減碳」成為全民運動。
本府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前擬定「臺北市四年綠化計畫」、「臺北市總合治水計畫」,其中總合治水委員具體建議「應推動屋頂綠化保水」措施,而四年綠化計畫更要求本局應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
前揭要點自民國83年8月23日修正發布實施,迄今已逾15年,其間歷經時空環境的改變,以及建築法多次修正,原條文規定建築基地之綠覆率,已不符實際之要求;且所規範事項,多有影響人民之權利,為合於依法行政之精神,實有必要提升其法律位階,爰予訂定「臺北市新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規則」,以符法制。
二、本規則內容依序說明如下:
(一) 第一條:明定本規則之立法目的。
(二) 第二條:明定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三) 第三條:
1.明定本規則用詞定義。
2.參酌原「臺北市建築物暨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另為提高住宅區內規模較小之基地之綠覆率,故增列第三類基地為基地面積在住宅區為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之建築基地,並將原第三類基地修改為第四類基地。
3.因公有建築物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基地較大,可作為基地保水及廣植喬木,綠覆面積亦較大,對於降低溫室效應及節能減碳方面,較有顯著之效果,爰將新開闢之公有建築物及公私立各級學校列入第一類基地。
4.既有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建築基地,新建或增建因既有地下停車空間等以致無法達到第一類基地檢討,得適用第二類基地檢討。
(四) 第四條:明定各類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應予綠化之綠覆率;另第一類基地綠覆率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以上,第二類基地綠覆率提高至百分之五十五以上,第三類基地綠覆率提高至百分之四十以上,增列第四類基地為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五) 第五條:
為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綠化設計之審查及評估方式,維持統一之標準,故本規則明定,有關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栽植技術,仍應依內政部訂頒之「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援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提供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指標之統一計算方法及評估標準。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百零二條係規定,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與「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之乘積。
本規則明定各類基地之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必須以「實設法定空地」計算;相較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更具綠化及減碳之效果。
為加強本市建築基地綠化效果,本規則另訂「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表,且較建築技術規則嚴格,以達更具成效之減碳目的。
增列第四類基地CO2 固定量基準值為400(kg/㎡)。
(六) 第六條:
參採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明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內各類空間(場所)及植栽種類,有關綠化綠覆面積之計算方式。
為鼓勵基地內排水採用生態工法,明定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草溝」之綠覆面積,以實際被覆面積加乘百分之十計算。
按植草磚之實際綠化面積,尚需扣除該磚塊舖設所占之面積,且供汽車停放其植物生長之效果又較差,故明定其綠覆面積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按觀賞性水池或生態溪溝雖可營造「生物多樣性」之環境;然其對於「減碳」之功能並未如實際植栽之效果,故明定其水面面積之三分之一得為綠覆面積。
為確保基地內綠覆面積能實際達到綠化減碳之效果,故明定於喬木下或草地上興建之相關構造物,不得超過總綠化面積百分之十五。
灌木以實際被覆面積計算,修正為每平方公尺應栽植4株以上。
水池無水生植物者,不計綠覆面積。
為提高綠化面積,在喬木下或草地上得興建無頂蓋構造物,但占有綠覆面時,扣除計算其面積。
(七) 第七條:
為保障植物多樣性,以達到生物多樣性目標,故明定各樹種於不同基地面積之植栽比率。
考量「喬木」及「灌木」可獲得之二氧化碳固定量值較「植草」高,亦即可獲得較高之減碳效果,故明定「喬木」及「灌木」之綠覆面積均應在表列規定比率以上始可。
(八) 第八條:
明定各類植栽之最小覆土深度,以確保其生長環境良好。
為防止建築物因植栽而造成滲(漏)水現象,故明定植物生長處在混凝土構造上方時,應設置排水設施及防水設施,並設計植栽穴,以確保其生長環境良好。
為保障行人安全並增進綠化效果,明定汽車坡道與綠化空地交接處,應以複層式綠化區隔,並應分別設置出入口。依內政部訂頒「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有關「複層栽植」係指綠地垂直剖面包括喬木層、灌木層、地被層三層配置之植栽。
為營造較高品質之生活環境並提高綠化效果,明定第一類建築基地面臨道路之人行步道,應沿街栽植喬木作為行道樹;鋪面之材料應配合相鄰道路力求調和與順平。至於車道、人行步道、廣場鋪面等地面構造合計百分之五十以上應設計透水性鋪面,以提高基地保水性能,延遲暴雨時雨水逕流,減緩都市洪峰現象。
將「薄層綠化」新趨勢納入修法參考,故增列位於露臺或屋頂之草花、草皮最小覆土厚度為十公分以上。
明定汽車坡道與法定空地綠化交接處之綠化設施中之「汽車坡道」為「汽車車行斜坡道」;另為使上開綠化設施更有設計彈性,爰刪除「複層栽植」,修正為「綠化或飾景設施」。
為使本草案能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之名稱一致,爰將第一類建築基地面臨道路設置人行步道明訂為公共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另為使該公共開放空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實際人行寬度足夠,爰明訂喬木栽植範圍須位於沿街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為避免樹幹之分枝過低,影響車輛及行人,爰將樹幹距地面不得有分枝之範圍,提高至三公尺。
明定法定空地綠化得採用之各項植物種類。
(九) 第九條:
明定建築物本體實施綠化之型式,及其綠覆率加成計算標準。
明定建築基地綠化之總綠覆率得將建築物之綠覆率與法定空地綠覆率合計之。
將屋頂及垂直綠化採取總量限制,限制建築物本體綠覆率不得超過法定空地綠覆率之百分之二十。
(十) 第十條:
明定建築物及其基地法定空地綠化設施應檢附之書圖。
明定第一類基地法定空地,有關綠化設施之審查,得由都發局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共同審查。
為使植物有足夠之日照,明定冬至日照陰影不足二小時範圍內,以配置耐陰性植物為原則。
明定植栽設計圖面之比例。
(十一) 第十一條:明定依本規則規定施作完成之各項綠化設施,其申請竣工勘驗時應備之書圖、文件,及其後續移交管理之規定。
(十二) 第十二條:
明定各類建築基地法定空地綠化設施之管理維護規定。
明定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築基地綠化設施之管理責任。
明定綠化設施之變更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屬綜合設計開放空間之綠化設施變更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參酌原「臺北市建築物暨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明定依本規則綠化設施之管理及複查機制。
(十三) 第十三條: 明定本規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