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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類別:
法規獎勵政策
標題名稱: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發佈日期:
2014-03-17
詳細內容:
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內政部97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其修法目的主要為貫徹容積獎勵的立法意旨,加速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由中央統一訂定明確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標準(包括獎勵項目與額度),擴大容積獎勵範圍,納入
省能減碳、綠建築、智慧型建築、生態城市
…等項目,使都市更新案能儘量達到法定容積獎勵上限,藉以提昇民間投資誘因與改善都市環境品質。
新北市政府為配合新修訂之容積獎勵辦法及考量現行獎勵項目對環境改善不明顯,環境效益難以彰顯等問題,增加對改善都市環境有益之獎勵項目,如臨路退縮、縮小建蔽率、加強法定空地綠美化、配合留設人行步道等等,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再者,因現行規定中,有部分容積獎勵額度係以上限值之方式規範,民眾往往以最大值進行估算及研擬計畫,惟經委員會審議後,獎勵額度與預期額度時有落差,進而影響計畫內容及民眾意願,故將容積獎勵定額化、公式化、明確化,讓民眾儘早確定獎勵額度,降低不確定性,以利意願整合及提高辦理時效。本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之評定項目如下:
▲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
▲ 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 對都市環境品質、無障礙環境、都市景觀、都市防災、都市生態具有正面貢獻或採智慧型建築設計
▲ 配合都市發展特殊需要留設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騎樓
▲ 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
▲ 更新地區時程獎勵
▲ 更新單元規模獎勵
▲ 處理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 其他(創意建築、判定危險建築需立即拆除重建、四樓以上合法建築物、捐贈社會福利設備等)
「
臺北縣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雖明訂獎勵上限值,但並不意謂申請即可獲准上限值之獎勵,該事業計畫仍須送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視其對社區環境改善及社會貢獻度,取得委員認同後,給予合理之容積獎勵。
為考量本市環境狀況與需求,訂定獎勵細項主要可分為設計建蔽率、立體綠化、提供不特定公眾停車、對周邊公共使用空間夜間照明有貢獻、有利於消防救災、開挖率及提供基地內4公尺以上通道供不特定公眾通行者等七項,總獎勵額度不超過法定容積20%為限。以下針對各細項分述之:
1. 設計建蔽率:為鼓勵降低建蔽率以留設更多開放空間,且留設之空地能加以綠化,以提升都市景觀與品質為考量。如
綠覆率
在60%以上者,依其設計建蔽率縮小程度將給予不同額度之獎勵。
2.
立體綠化
:考量都市綠化不僅為平面式,在建築物各立面或頂層加入複層立體綠化設計,期能提升都市景觀與環境品質。綠化項目包含建築物之牆面、露台或屋頂層綠覆率達50%,並以法定容積3%為上限。
3. 提供不特定公眾停車:為鼓勵機車位供社區外使用,解決外部性停車問題,並改善交通環境品質為目標,設置機車停車位於滿足一戶一機車位後,另行增設平面式機車位數達150輛以上,具有獨立樓(電)梯間出入口,可供社區外不特定公眾停車,且提出管理營運計畫者,可依增設停車位數量給予獎勵,獎勵額度上限為法定容積5%。
4. 夜間照明:為鼓勵公共使用空間夜間照明,形塑都市景觀,針對以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所定之公共集會類、商業類、辦公服務類建築物或其他具有地標性建築,依提供夜間照明所需費用給予獎勵,獎勵額度上限為法定容積3%。
5. 消防救災:為鼓勵留設較大之鄰幢間隔或鄰地間隔,如基地與鄰地境界線最小距離不得低於4公尺,且平均達8公尺,或基地設置兩幢以上建築物,其鄰幢間隔達8公尺,或依內政部「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各戶配置均在消防救災半徑範圍內,可達消防救災可及性之標準者,給予容積獎勵為法定容積5%。
6. 開挖率:為鼓勵降低開挖率,使都市環境更為生態,法定開挖率扣除實際開挖率大於10%以上者,依降低開挖率之程度給予獎勵,獎勵額度上限為法定容積15%。
7. 留設供公共通行之通道:為鼓勵基地能配合週邊道路系統,留設供公共通行之通道,便利人行使用,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配合週邊道路系統提供基地內4公尺以上寬度之通道供不特定之公眾便利通行者,依實際留設面積核計獎勵容積,獎勵額度以法定容積3%為上限。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http://www.uro.ntpc.gov.tw/web/FAQ?command=faqview&groupId=1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