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條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建築基地綠化,增進市容觀瞻,特訂
定本辦法。
第2 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應綠化之法
定空地。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
綜合設計規定應留設之開放空間。
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之山坡地。
第3 條
建築基地綠化應栽植花、草及樹木;其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
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
執照。
前項植栽種類由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附表一自由選定之。
第4 條
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
一、綠化設計配置圖:載明基地界線、建築線、鄰接道路名稱與寬度、綠
化地區位置及種類。
二、植栽說明:法定總植栽量(含中、小型喬木植栽量)、原有植栽與新
植栽之種類、數量、規格、保存、移植及保護(含灌溉排水設施)方
式。
三、綠覆面及綠覆率計算。
第5 條
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綠化竣工圖及綠化竣工照片。
第6 條
應綠化之建築基地,其不透水鋪面所佔面積應在二分之一以下,綠覆率應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7 條
本辦法所稱綠覆面係指植物枝葉垂直投影於建築物及基地內外地面之投影
面積;所稱綠覆率係指綠覆面與法定空地之百分比。
第8 條
綠覆面計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以綠覆面計算如附表二。
二、灌木、草花、地被及草被類以被覆面積計算。
三、停車場以植草磚築造,綠覆面以舖設面積二分之ㄧ計算;舖設連鎖式
透水磚者,不得計入綠覆面。
四、觀賞性水池或溪水不論有無水生植物,均以其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五、建築物之陽台、花台及屋頂花園等綠化,其綠覆面全部計算。但不得
超過應綠覆面三分之一。
第9 條
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綠化之開放空間,應以平均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
一棵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喬木。
第10 條
建築基地之綠化工程施作於人工地盤上方者,應設置排水、防水及植栽穴
等設施,且覆土深度喬木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灌木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草皮草花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第11 條
建築基地由於地形、地質或其他特殊因素,不適宜栽植或基於園藝設計之
需要者,經本府於建造執照審查核准者,得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